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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锦瑟韦中令皋伎善吹箫名玉箫(韦事见/传奇)
兄弟称二龙者汉许虔许劭齐柳㤝柳惔五龙即窦仪
兄弟六龙者 晋卞粹
及温羡八龙者汉荀俭绲靖焘注
爽肃专唐崔琯珙瑨璪玙玠球珦 (第 10b 页)
庑楼阁埶若增高钜丽之制一
还旧日游其地者以为蓬莱方丈当不是过帝王之都
是宫维称宫在京城之西全节坊傍附 晋成阳公
卞壸
之庙而其后林木茂密冈阜隐然有故所谓冶亭此皆
得不燬者也功完复以闻有诏臣某宜记之碑臣观前 (第 12a 页)
    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陈寿议
溥驳一与之齐非大失也礼无二嫡不可以并耳若昌

父及二母于今各存者则前母不废已有明徵也设令
昌父将前母之子来入中国尚在者当从出母之服苟
昌父无弃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则昌无疑于不

    贼曹属 卞粹

昌父当莫审之时而娶后妻则前妻同之于死而义不
绝若生相及而后妻不去则妾列于前志矣死而会乎
则同袝于 …… (第 37b 页)
    司徒李胤议

毖为黄门侍郎江南已叛石厚与焉大义灭亲况于毖
之义可得以为妻乎
    虞溥又驳 卞粹

丧从宁戚谓丧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亲也夫死者终
也终事已故无绝道分居两存则离否由人夫妇以判
合为义今 (第 39b 页)
    (虞议从之于是御/史以上皆服齐衰)
    散骑常侍谢衡议
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
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
     中书令卞粹
(博士蔡/克同)
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议已誓不殇则元
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 (第 9a 页)
   (皆不试接/以为恨)

挚虞 卞玄仁
并谓足下应和鼎味可无以应秀才

 王接(字祖游河东猗氏人补征虏/将军司马转临汾公相国)
  报友人 (第 2b 页)
   唐赠荆州刺史成公神道碑成氏之先有周之后姬文受命三十八王郕伯象贤二
十一代汉之少府国家维城晋之广杨王室藩屏公讳

知礼其先上谷人也子孙避地徙于某曾祖休宁后魏
汾州刺史齐特进左右卫大将军宇文朝江州刺史隋
成阳郡公谥曰武勋格皇天泽充区宇该备宠荣兼包
命赐祖少遐北齐民曹郎中宇文朝地官上士袭 成阳
建国之属以训五品以亲百姓父绰隋金紫光禄大
夫唐深州刺史上柱国天子大夫金章紫绶天王使者
皂盖朱轮公诞保 …… (第 9a 页)
德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
其所不闻岂时止时行左宫右徵在朝济济在家雍雍
祗服弘业克丕堂构袭 成阳公
历箕州平城洛州邯郸
二县令武乡里闬榆社堤封公宰平城日宣三德悲歌
相聚袨服成群公宰邯郸雷震百里仪型嘉诲 (第 9b 页)
   送建上人寻阳司业后留诣泾原刘行军序
建上人自兹而一西更为故人也巫咸山有道释子建
上人元和之淳气以类合休神遂性曩与小司 成阳公
得于林栖公从下风之请斯縻大君之爵同方相致殊
途且来 (第 6a 页)
陵庙,亦必曰君也。此公义之正名也。前母之尊,固家人正称也。其易了如皦日。太康初,博议王昌前母服,公府 卞粹
以为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名同尊正,义存配父,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非于义不可也。元康中,有
遗命可以服乎!溥以为宜如猛议。(《晋书·礼志》中。《通典》八十九,太康元年,尚书都令史虞溥议。)
卞粹议王昌前母服

  丧从宁戚,谓丧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亲也。夫死者终也,终事已故无绝道。分居两
卷八十四 卞粹

  粹字玄仁,济阴冤句人。太康初为司空贼曹属。惠帝即位,迁尚书郎,超拜右丞,封成阳子,迁右军将军。永 ……之服者,可谓以文害意。愚以为母之不亲而服三年,非一无异于前母也。(《晋书·礼志》中。泰康元年,贼曹属 卞粹
议,案王昌事详前竟陵王楙文。)

为皇太孙服议

  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行议已誓不 ……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宋书·礼志》二。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 中书令卞粹
云云。)

卞壶

  壶字望之,粹子。永嘉中除著作郎,袭父爵成阳公,寻行广陵相。元帝镇江东召为
惠帝时为太子洗马散骑侍郎。怀帝时,东海王越以为司马,转长史,迁河南尹。

遗王接书

  挚虞、 卞玄仁
并谓足下应和鼎味,可无以应秀才行。(《晋书·王接传》。永宁初举秀才,友人荥阳潘滔遗接书。)

顾荣
通典》下文有荀讷答,疑此当是与荀讷书,未敢定之。)

易子檄

  太康初,博议王昌前母服。公府 卞粹
以为,“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名同尊正,义存配父,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非于义不可也”。元康中 ……陵庙,亦必曰君也。此公义之正名也。前母之尊,固家人正称也,其易了如皦日。太康初,博议王昌前母服。公府 卞粹
以为,‘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名同尊正,羲存配父,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非于羲不可也’。元康中
皆依违首鼠。盖以颜私厚于魏女。不欲以吴女为嫡也。当从谢衡之议。(又案晋书礼志。王毖之事。所载详悉。有 卞粹
、刘卞、王攸之议。尚书八座之议。及干宝之论。今并略之。〇又刘仲武二妻之子。终身相讼。朱绥伯二母之子。 (第 219H 页)
 《通典》晋蔡谟答王濛曰。前母之党。应为亲。惠帝时。尚书令满武秋。是

曹彦真前母之兄。(在舅列。)而不为外亲。相见如他人。吾昔以问江思悛。悛以为人疑服继母之党。不服前母者。以不相及也。继祖母亦有不相及者。而皆与其党为亲。何至前母而独疑之。(魏时王毖之子王昌。为前母追服。时人疑之。安平王孚以为前母之党。不应为亲。是郑氏之义也。卞仁刘叔龙议谓昌应服三年。吾以卞刘议为允。)〇何琦前母党议曰。生不及祖父母。而父税丧。己则否。若与祖乖违。父既没而闻丧。岂可拘以不税而废其正服乎。(节)前母之尊。家人正称也。其易了如皦日。(太康初。议王昌前母服。 卞粹
以为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义存配父。盖己生不及。故无其制。非于义不可也。)礼母出。为继母之 (第 322H 页)
 《晋书礼志》晋惠帝太安元年。皇太孙薨。诏下通议。〇谢衡云。诸侯之太子。已誓则不殇。(谓服以成人。) 卞粹
云。丧服注云。诸侯不降适殇。重适也。(大功章。)虽誓。无三年之理。(蔡克同。)〇挚虞云。天子无服殇之 (第 355L 页)